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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4-05-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9/2004信息】 国有企业改革,是近几年来经济体制改革 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继续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重 要课题。近期,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着既要理顺体制、减员增效,又不能将职工直接推 向社会的两难选择。因此,期望通过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挖掘 企业的内部潜力,依靠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等创办新的经济实体,分流安置 企业的富余人员,这既有利于企业的改革发展,有利于富余人员的就业,又有利于保 持企业和社会稳定。因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 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给予必要的税收扶持。根据党中 央、国务院的决定,税务部门就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国有大中型企业在2005年底前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 兴办的经济实体,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以享受3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的优惠: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在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娱乐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从事不动产 销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服务型企业中从事广告、桑拿、按摩、 网吧、氧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 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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