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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对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的征免规定

录入时间:2004-04-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7/2004信息】 324.对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 业的征免规定 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 1997年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字(1997)30号、京国税二[1997]189号 从1998年起,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胞菜的企业和饲料 加工企业恢复征税。 依据:财税字(1998)43号、京国税[1998]066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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