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对税改以后未执行到期的优惠政策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4-04-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6/2004信息】 316.对税改以后未执行到期的优惠政策
的处理
对以往年度作出的减免税政策尚未执行到期的,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有明文规定外,一律停止执行。
依据:国税发[1994]132号、京税二[1994]462号
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本市企业以往凡经批准享受减免税政策和税收照顾尚未执行
到期的,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明文规定的以外,一律执行到期满,但
最长不得超过1995年底。
依据:京税二[1994]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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