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对地质勘察部门的免税规定
录入时间:2004-04-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6/2004信息】 308.对地质勘察部门的免税规定
对地质矿产部所属的地质勘探单位的所得,在1994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依据:财税字[1994]001号、京税二[1994]268号
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的所得,在1994年底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期限已到期。
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地勘单位开展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照章征收所得税。
依据:国税函发[1995]453号、京国税二[1995]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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