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对水利工程的免税规定
录入时间:2004-04-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6/2004信息】 307.对水利工程的免税规定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间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水利工程管
理单位利用自身拥有的自然资源,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不包括独立核算的
宾馆、饭店、招待所)取得的所得、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所取得的所得和服务于水利工
程自身的建筑业所得,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依据:财税字[1994]001号、京税二[1994]268号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指水利部门所属的事业性质的水库、灌区、堤坊、闸坝、机
电泵站和水利枢纽、水土保持、水文、灌排等管理部门。
依据:京税二[1994]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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