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录入时间:2004-04-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3/2004信息】 178.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
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
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慈善机构、基金会等
非营利机构,是指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
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
依据:财税[2001]009号、京国税发[2001]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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