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资本公积科目的所得税检查

录入时间:2003-11-1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1/2003信息】 “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核算 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金,包括资本感股本)溢价、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接受现 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国家专门按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税 务人员在对企业进行的企业所得税检查中,往往会误认为谈科目与应税收入和损益的 关联不大,而忽略了对其的审查。实际上,资本公积科目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的计算有着密切的联系,本文对此作一归纳。   一、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直接转入资本公积, 借记“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而税法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纳入纳税 人的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在检查时,若其对应科目有“应付账款”等科 目,就应着重审查。   二、债务重组所得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时,以低于账面价值的 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清偿债务的, 应将其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而税法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 资产,再以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债务人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 额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 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以债务辕为资本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 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 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   因此,在检查时,应认真审查“资产公积”中“其他资本公积”和“股本溢价” 科目,并认真对照其对应科目有无 “应付账款”等应付款项科目,联系“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 产”、“股本”的贷方发生额,检查有无发生债务重组业务不按规定确认重组所得和 相关资产转让所得而少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另外,还应审核债务人转出的非现金资 产和股权的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降低公允价值少记所得、少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三、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应按确定的价值,借记 有关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准备”;处置时,按其转入资本公积的 金额,借记“资本公积--接受非现金资产准备”,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而税法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接受捐赠时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额,但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出售或清算价格若低于接 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清算所得;若 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还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和无形 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在检查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审查当期处置的资产中有无接受捐赠 的实物资产,以及是否按规定结转有关科目并确认所得,是否存在资产已处置或科目 已结转但长期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二是审查其计入所得的金额是否符合 有关税法规定;三是认真审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累计折旧”科目,看 是否有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额税前扣除、多计费用 的情况。   四、资产评估增值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 提折旧或摊销的,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 除,企业应采取据实逐年调整或综合调整的方法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而在会计核算中,企业通过“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核算,即发生评估增值时, 借记相关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   因此在对该科目进行检查时,应根据企业的资本公积科目,确定资产的评估增值 额,结合“累计折旧”和“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等科目审查有关资产的折旧或 摊销额,审查是否有将有关资产的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或摊销额列入成本费用税前扣 除的情况。 (m 2003 011 045 13)(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