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经营单位如何缴纳企业的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11-11
【中华财税网陕西11/11/2003信息】 某公司是县级种子公司,一直担负着全县
的良种供应(直接供应到农户)。从九十年代初到2000年,都是按省政府文件,免征企
业所得税。从2001年起,他们想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
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的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即“对农村的为农业
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
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
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
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和国家税务总局(94)国税
发132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的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即“所谓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
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
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
答:对上述反映的种子经营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回复如下:
上述提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字[94]0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132号)的有关规定,也适用于县级种子公司。但上述文件主要是指这些单位为
农业生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种子公司经管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如何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
月28日下发了《关于县级以上种子公司计税所得界定等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种
子经营单位如何缴纳企业的所得税。对种子公司经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如何
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月28日下发了《关于县级以上种子公司计税所得界
定等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3号),明确规定,“县以上(含县)种子公司为农业
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另或劳务所得的收入可暂免征收所得税,但其经
营农业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药、种子等)的所得,应与上述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
所得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上述提到前几年种子经营单位免税问题,是根
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作物种子工作的决定》(陕政发[1997]6号)“‘九五’
期间种子经营单位经营良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执行的。从2001年1月1日起,
我省种子经营单位的经营所得,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因
此,县种子公司经营种子业务的所得也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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