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广告费加何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3-10-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9/2003信息】 广告费是企业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商品、
劳务和企业信息等而发生的宣传费用。纳税人可申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广告费支出,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二是已实际支付费用,
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是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告费支出,
如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挂历等,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每一纳税
年度的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
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为适应特殊行业或企业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
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2001]89号)适当放宽了部分行业的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
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
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合法广告费支出,超过
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
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费支出可据实扣除。上述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
要提升地位的新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
的广告费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
业和产品,企业以公益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在未超
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列支。同时应将广告费与赞助费、业务宣传费严
格区分,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混用。 (al20031004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