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计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10-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9/2003信息】 部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
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存在采用简易办法、将有关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按分摊
比例法在应税收入中列支、增大应纳税所得额、多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的现象。
例如:某事业单位2002年度收入总额为200万元,其中属于免税的财政拨款为40
万元,费用支出为180万元,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为10.2万元(与应税收入有关),
账面结余为9.8万元,纳税调整项目为:(1)调整多列工资性支出为15万元;(2)调整
多列业务招待费为10万元,总计调整应税所得额为25万元,费用支出均与应税收入和
免税收入有关。
该单位的计算方法为:应纳税所得额=(账面余额+纳税调增额)×(应税收入/
收入总额×100%)=(9.8+25)×[(200-40)]/200×100%=34.8×0.8=27.84
万元。
200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27.84×33%=9.19万
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规定(以下简称《办法》):(1)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办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适用该
《办法》的各单位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应为收入总额减去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总额,
本例中应纳税收入总额应为收入总额减去财政拨款;(3)适用该《办法》的各单位
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确实
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用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
方法确定,本例中有关的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是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
应全额在应税收入中列支。
因此,本例的正确计算方法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费用支出总额-纳
税调整额)×(应税收入/收入总额×100%)-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160-(180-
25)×(160/200×100%)10.2=25.8万元。
200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25.8×33%=8.51万元。
比较上述两种计算方法,纳税人的计算方法与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多缴企业所得
税为9.19-8.51=0.68万元。 (al20031004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