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当重视“纳税调减”
录入时间:2003-10-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9/2003信息】 因税法与会计制度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
的时间不同,由此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是时间性差异。在
实践中,由于税法对各项成本、费用的列支制定了许多限制性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往往只注重纳税调增项目,如业务招待费超支、计税工资超支等等,
而大量纳税调减项目常常被忽视,使纳税人多缴、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现以坏账准
备的纳税调整为例,对纳税调减进行说明。
某企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计提坏账准备。该企业第一年应收账款余额为
1000万元,年末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第二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800万元,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冲销某公司坏账15万元,年末提取坏账准备13万元,“坏账准备”
科目贷方余额为8万元。企业财务处理如下:
第一年
借:管理费用 100000
贷:坏账准备 100000
第二年
借:坏账准备 150000
贷:应收账款——某公司150000
借:管理费用 130000
贷:坏账准备 130000
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
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的5‰。
因此,该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分别对第一年多提的坏账准备5万元和第二年
多提的坏账准备4万元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
从表面上看,企业所做的纳税调整是正确的,但经过对账务处理仔细分析,发现
该企业第二年发生坏账损失15万元,但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的仅为13万元,其余
2万元冲销了第一年提取的坏账准备。因此该企业第二年没有在税前增提坏账准备,
而是减提了2万元。由于第二年应收账款年末余额比第一年减少200万元,按税法规定
的标准应当减提坏账准备1万元,而企业实际减提2万元,因此在计算第二年应纳税所
得额时,不但不必调增4万元,而且应当调减1万元。假设第二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
0,那么第二年年末保留坏账准备也应当为0,第一年多提坏账准备发生的时间性差异
5万元,在第二年将全部转回。
从上例可以看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纳税人以前年度已经做过纳税调
整的项目,在本期不能重复调整,例如坏账准备只能就本期比上期增提的部分进行纳
税调增,对本期比上期减提的部分,应当相应作纳税调减。目前,纳税人应当注意的
纳税调减项目主要有以下内容:
1、以前年度结转在本期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包括广告费、开办费、加速折
旧、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本期列支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期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收
益)、工效挂钩企业动用1998年以后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列支的工资、视同销售收入
纳税调整额(必须属于时间性差异,例如在建工程领用产品)、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纳
税调整额,等等;
2、本期减提的以前年度已经作为纳税调整项目的各项准备金、预提项目,包括
坏账准备以及各种不得税前列支的减值准备金、预提费用,等等;
3、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列支而会计处理时未在税前列支的费用,如职工福利费
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等等;
4、会计上作为收入,而税法规定予以免税的收入,如国债利息收入,技术转让
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等等;
5、从应纳税所得额中直接扣除的项目,如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税前弥补亏损,
等等;
6、从应纳所得税额中直接扣除的项目,如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等。
(au20031005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