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差额摊销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录入时间:2003-10-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8/2003信息】 A公司是2002年成立的一家投资公司,今年
5月份税务稽查人员到A公司检查所得税,指出A公司2002年度已摊销的480万元股权投
资差额(投资时的借方差额)不能在税前扣除,要对A公司按偷税处理。A公司会计感到
很委屈,这股权投资差额会计上处理又没错,税法上又没有明确规定,由于不知道“
股权投资差额”推销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何在,才在税前进行了扣除。
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
业的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
理。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按:1.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2.
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
的差额,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3.合同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初始投资成本低于
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限。A公司长期
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已摊销的480万元股权投资差额是按合同期限摊销的,符合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存货、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筹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据此A公司
在税务上480万“股权投资差额”应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处理。
同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
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
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据此在税务
处理上作为投资成本的股权投资差额不得摊销。
故A公司对480万“股权投资差额”的处理会计上可以分期摊销,但不能在税前扣
除,在纳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0万元。 (i200310039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