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事项确认的会计与所得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3-10-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7/2003信息】 一、或有事项确认的会计处理
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
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有事项涉及两方或多方相关义务和权利是对称的,即
对一方来说是义务事项,对相应的另一方或多方则是权利事项。因此,或有事项的确
认不能只限于或有事项产生义务的确认而忽视或有事项所产生权利的确认。但是,或
有事项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只将或有事项的确认局限于或有事项产生的义务。因
此,或有事项确认的含义是,对于不确定的义务,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应确认;对
于不确定的权利,则不予确认。即或有资产不应确认,即使其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
入企业也是如此;对于预期可获得的补偿,只有在其基本肯定可以收到时才能确认。
在对或有事项相关义务确认时,应依照《企业会计制度》第141条规定:“如果与
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当将其作为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
承担的现时义务;(二)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
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同时,第144第规定:“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可见,或有负债不予
确认,但当或有负债满足了一定条件,发生质变以后,应当确认为负债,并在资产负
债表上以“预计负债”的形式单独反映。如果与或有事项有关的义务不能同时符合以
上三个确认条件,则不应确认为一项负债,而只能将其作为或有负债处理。另外,或
有事项会计处理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谨慎性原则。即可适度预计可能发生的或有
负债和或有损失,而不预计可能发生的或有资产和或有利得。二是重要性原则。企业
对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要按其重要程度区别对待。或有事项的重要性可由其相对金额
的大小和其发生概率来判定,可以分基本确定、很可能、可能和极小可能等四个层次。
对不同层次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例:2002年10月2日,甲企业因与乙企业签订了互相担保协议,而成为相关诉讼的
第二被告。截至2002年12月31日,诉讼尚未判决。但是,由于乙企业经营困难,甲企
业很可能要承担还款连带责任。据专业人士估计,甲企业要承担200万元还款责任的可
能性为60%,假定甲企业应负担诉讼费3万元。甲企业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30000
营业外支出——赔偿支出2000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2030000
企业在对或有事项确认负债的同时,应确认一项支出或费用,这项支出或费用在
利润表中不应单列项目反映,而应与其他费用项目(如“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营业外支出”等)合并反映。同时,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各项预计负债形成的原
因及金额作相应的披露,以便会计报表使用者获得充分、详细的有关或有事项的信息。
如本例中甲企业应在其200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附注中,作如下披露:“预计负
债:乙企业因借款逾期未还被某银行起诉。由于与乙企业签有互相担保协议,本企业
因此负连带责任。2002年12月31日,本企业为此确认了一项负债,金额203万元。目前,
相关的诉讼正在审理之中。”
二、或有事项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在对或有事项确认负责的同时,应确认一项支出和费用,在利润表中与其他费用
项目合并反映。但由于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遵循的是不同的原则,《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办法》第四条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
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因此,上例甲企业或有事项确认负债有关的支出和费用不符合税前扣除办法的确认
原则,不得作税前扣除。
假定甲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其中列支未决诉讼赔款200万元,诉讼
费3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无其他纳税调整事
项。甲企业本年度,税前会计利润为5000000,纳税调整数为2030000,应纳税所得额
为7030000,应纳所得税额为2319900,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2319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319900
年末:将“所得税”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2319900
贷:所得税 2319900 (h200309028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