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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做账

录入时间:2003-10-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2/2003信息】 某厂为一内资工业企业,执行的是《企业 会计制度》。今年8月,市地税稽查局来该厂查账时发现,该厂2002年虚提房屋租金 60000元、业务招待费超支40000元,遂向该厂下达了通知,要该厂补缴企业所得税 33000元,并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问:对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款及滞纳金、罚款, 该厂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对于纳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问题,《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 计准则有关问题的解答(二)》(财会[2003]10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因偷税而 按规定补缴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视同重大会计差错,按重大会计差错的规定进行会 计处理。   由于税务机关查补的是2002年的税款,而2002年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 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因此,一般不再调整以前年度的账目,而主要通过“以 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该厂虚提的房屋租金,违反了会计制度中的真实性原则,一方面应冲销“预提费 用”;另一方面要增加“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预提费用6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000   对于超支的业务招待费,由于其会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制度,无需进行账务调整。   补提企业所得税时,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3000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 所得税33000   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33000贷:银行存款 33000   此时,“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为27000元(60000元-33000元),将 其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7000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7000   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即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盈余公积”; 缴纳滞纳金、罚款时,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   经过上述处理后,你厂还应当调整2003年初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同时, 在今年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此次税务机关查补企业所得税的内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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