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问题
录入时间:2003-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2003信息】 某公司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
与另一家无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合作开发了一个住宅项目,由该公司出资,对方
提供土地使用权,建好后按建筑面积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问:该公司应如何将前期
工程费用计入开发成本?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1]142号)的规定,凡按合同规定投资各方分配房产的,企业应首先归
集房产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费用)后,再根据
合同规定的房产分配方法,划分双方房产的成本、费用。双方各自销售房产时各自缴
纳企业所得税。 (as20030904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