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社保费不能计入成本费用
录入时间:2003-10-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4/2003信息】 某公司在2000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月预
提社会保险款计入成本费用,由于资金困难,当年未支付。近日,税务部门到该公司
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把年末预提未付的社保款贷方余额全部转入当期应纳
税所得。问:税务部门这样处理对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
定上缴的社保款可以在规定的比例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第四十九条也规定,纳税人为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社保部门缴纳的社保款
可以扣除。可见以上两个税收法规明确规定已经缴纳的社保款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据实
扣除,而没有规定预提的社保款可以计入扣除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01号)又规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费用原则上都应据实扣除,除国家税收法规明确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
许计提准备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提取的准备金不能作为扣除费用的计算
依据。所以,税务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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