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坏账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3-10-14
【中华财税网云南10/14/2003信息】 近期笔者接到云南省保山地区某公司写来
的申请,称有一笔5000元的应收账款,因当事人死亡长期未能偿还,时间已超过3年
以上,公司已作坏账处理,要求国税机关准许在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审查核实,情况是这样的:1996年初,该地区乡镇企业局刘某到该公司借款
5000元,作为企业局挂钩烤烟样板的农药扶持款。后因刘某生病住院医治无效后死亡,
此笔款项已无法收回,经公司决定将此款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了。
但是,这笔坏账损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函[2000]579号文件
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
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
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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