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这笔坏账损失不能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3-10-14

  【中华财税网云南10/14/2003信息】 近期笔者接到云南省保山地区某公司写来 的申请,称有一笔5000元的应收账款,因当事人死亡长期未能偿还,时间已超过3年 以上,公司已作坏账处理,要求国税机关准许在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审查核实,情况是这样的:1996年初,该地区乡镇企业局刘某到该公司借款 5000元,作为企业局挂钩烤烟样板的农药扶持款。后因刘某生病住院医治无效后死亡, 此笔款项已无法收回,经公司决定将此款作为坏账损失处理了。 但是,这笔坏账损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税函[2000]579号文件 规定: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 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 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