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联营企业的税率不一致时,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3信息】 某公司从事电器元件的生产,1997年由于
受市场因素的影响,产品滞销,亏损8.5万元。1998年公司适时调整了产销策略,结
果当年盈利73.6万元,其中包括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12万元。该公司适用的
税率为33%,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为15%,问:应该如何计算199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答:计算199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首先应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等于
利润总额加减纳税调整项目。从上述情况来看,企业只有上年亏损弥补和联营企业分
回利润这两个调整项目。因此,应纳税所得额=73.6-8.5-12=53.1(万元)。
其次,根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009号),联营企
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
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
补缴所得税。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高于联营企业15%的税率,这样,该公
司应就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补缴所得税。
应补缴所得税额=投资方分回利润额×(投资方税率-联营企业税率)/(1-联营
企业税率)
=12×(33%-15%)÷(1-15%)
=2.54(万元)
最后,计算企业199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53.1×33%+2.54
=20.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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