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和联营企业的税率不一致时,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3信息】 某公司从事电器元件的生产,1997年由于 受市场因素的影响,产品滞销,亏损8.5万元。1998年公司适时调整了产销策略,结 果当年盈利73.6万元,其中包括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12万元。该公司适用的 税率为33%,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为15%,问:应该如何计算199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答:计算199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首先应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等于 利润总额加减纳税调整项目。从上述情况来看,企业只有上年亏损弥补和联营企业分 回利润这两个调整项目。因此,应纳税所得额=73.6-8.5-12=53.1(万元)。   其次,根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009号),联营企 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 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 补缴所得税。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高于联营企业15%的税率,这样,该公 司应就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补缴所得税。   应补缴所得税额=投资方分回利润额×(投资方税率-联营企业税率)/(1-联营 企业税率)   =12×(33%-15%)÷(1-15%)   =2.54(万元)   最后,计算企业199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53.1×33%+2.54   =20.06(万元)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