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
录入时间:2003-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3信息】 今年4月,某人参加了某烟草公司(工效挂
钩企业)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过汇算清缴发现,该公司除因工资基数未及时核
准不能正确申报应纳税所得额外,还存在一些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如业务招待费超
支、捐赠在税前列支、滞纳金及罚款没有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等。对于如何认定该公司
的行为,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认为该企业多列支出造成少缴税款是偷税;一种认为
企业只是在预缴时少缴了税款,不能算作偷税。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
函》(国税函[1996]8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
算请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业的收入和费
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采用按
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
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酌问题。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
纳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但是,企业在结清税款后仍存在费用超支、没有进行纳税调整等问题的,应作偷
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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