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总缴纳问题?
录入时间:2003-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2003信息】 按照条例规定。所得税是以独立核算的单
位或组织为纳税人,这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一般规定。特殊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
批准,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按照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或者亏损,由其总机构汇总
缴纳。
《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
规定,汇总(合并)纳税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
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除查补的税款外,其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再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虽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但未列入汇总(合并)范围
的成员企业,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规范完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加强就地监督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
2001年对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办法,也
就是我们现在通用的办法。比如,省级(二级)预缴60%,市级预缴40%,由于这方面
的规定比较多,因此应以税务机关的文件通知为准。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实行逐级汇总(合并)制度。不论是
就地预缴还是不就地预缴的成员企业都必须在规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1)年度终了后45日内,成员企业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并附有关财务台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为一式三份。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受理
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对成员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后,一份留
存,二份交与成员企业。成员企业将签字盖章后的纳税申报表一份留存,一份报送上
一级企业或机构。
(2)成员企业的上一级企业或机构,应将汇总后的纳税申报表(含本级经营业务应
申报的内容)一式三份,并附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本级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
计报表,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当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本级纳税申报表按规定进行审核,
对汇总申报表进行逻辑审核,签字盖章后。依上述程序逐级汇总(合并)上报直至汇
激企业。上级企业或机构,其本级的纳税申报表为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
份交企业备查。
(3)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缴企业应将逐级上报汇总(合并)的纳税申报表(含本
级)。并附本级的纳税申报表、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所
在地税务机关。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据汇缴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办理年度所
得税汇算清缴。
(4)对未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汇缴企业在办理年
度纳税申报时。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拒绝受理,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合并)
纳税资格,并通知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征税。
《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称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称汇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
企业(以下称成员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一律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
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者
外,一般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 (k 2003 08 0605 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