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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申请人对哪些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录入时间:2003-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2003信息】 申请人对下列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 的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 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 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 中扣缴税款;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税权。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 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 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8)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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