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如何理解偷税的概念?
录入时间:2003-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2003信息】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
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
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所谓伪造,是
指纳税人依照真账簿、真凭证的式样,制作假账、假凭证,以假充真的行为;变造,
是指纳税人在真账、真凭证上通过挖补、拼接、涂改等方式制作假账、假凭证,以假
乱真的行为;隐匿,是指把真账、真凭证隐藏起来,使税务机关难以查实计税依据的
行为;擅自销毁,是指在法定的账簿、凭证保存期间,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销毁
账簿、凭证的行为;多列支出,是指纳税人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数额等行
为;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纳税人账外经营,取得应税收入不通过销售账户,直接转
为利润或者专项基金,或者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等行为;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
人在纳税申报时,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等行为。上述这些偷税
行为的一个共同点就是,要造成虚假的计税依据,使税务机关难以查实,以图占据国
家税款为已有。根据偷税情节的不同,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虽然不是纳税的直接主体,但如果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
已收税款,对该扣缴义务人也以偷税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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