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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法定减免税收的情况如何分类?

录入时间:2003-08-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2/2003信息】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收负担水平 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平均负担能力统一确定的。由于全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 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些特殊情形、国家政策的需要、某些纳税人受客观因素的影响存 在一定的特殊性等,这就要求在税收法律法规统一性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灵活措施, 比如减免税以补充、完善税等,既利于扶持和照顾纳税人,也利于国家培植税源。减 税、免税按时间的长短和涉及范围的大小,可分为:法定减免、特案减免和临时减免。 法定减免是指税收基本法规中列举的减免税。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 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 进口仪器、设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特案减免是指各税的基本法规确定以后,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所作的新的减免税。临时减免是指因纳税人生产、生活以及 其他生活困难需要照顾而临时拟准给予的减税免税,比如灾情减免。可以是定期性的 减免税,也可以是一次性减免。减税、免税从内容上可以分为四种:即鼓励生产性减 免,社会保障性减免和自然灾害性减免、意外事故性减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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