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纳税人有哪些情形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可采用哪些方式核定?
录入时间:2003-08-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2/2003信息】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
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发牛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
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
应纳税额。核定税额是针对纳税人的一部分违章行为(确无建账能力的除外)导致税务
机关难以查账征收税款而采取的一种被迫的补救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国家税款的及
时足额入库,迫使纳税人严格遵循税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正确纳税。
发生上述情况时,税务机关可以来用以下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参照当地同类行
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按照成
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式测算核定;按
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实。采用此法关键是要注意其合理性。需要指出的是,采用上述
四种方法中的某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或两
种以上方法,以适合众多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发挥各种方法的优势,确保核定的应纳
税额的相对合理性。对于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除由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税务机关依据上述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并责令其如期缴纳。
对于擅自销毁账簿和未按期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除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款外,还须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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