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与原法相比,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情况作了哪些改动?
录入时间:2003-08-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2/2003信息】 与原法相比,本条修改和增加了部分内容,
主要有以下几点:
(1)扩大了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的范围。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规定:依照本法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而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仅限于确
不能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现行征管法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不仅指征管法规定
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也包括其他法、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纳税人。
(2)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变化。原法规定的"依照本法",现修订为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这一变化弥补了立法技术的不足,进一步明确区分了应当设置但未
设置账簿和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界限,利于实际操作。
(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
税额的情况新增了两个条款:①擅自销毁账簿的。②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又无正当理由的。账簿是继税务登记之后税收征收管理的又一重要环节;对于依法征
税、依率计征、保证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连续性是有重要意义的。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
料,不得擅自销毁。否则,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即使核定税额和实际应纳税额
有出入,责任也应由纳税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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