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录入时间:2003-08-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2/2003信息】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
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款缴库期是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
的基础上核定的报缴税款入库期。一般情况下,纳税人能够在此期间将税款缴纳。如
果纳税人不按期纳税,一方面破坏了国家税收秩序的严肃性,另一方面,纳税人也强
行为自己得到了一笔款项,如果允许其无偿占用国家税款,也就损害了其它依法纳税
的纳税人的权益,使其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不利于公平竞争。对此,《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按日收滞纳金"制度,这实际是税务机关对不按规定而逾
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滞纳金的滞纳天数起止时间的计算,
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的当日止,其计算公式为:
应缴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0.05%
例如:某纳税人1999年4月1日应缴纳入库税款10000元。但该纳税人直到1999年4
月11日才将该笔税款缴纳入库,那么此笔税款应纳的滞纳金数额为:
10000×(11-1)×0.05%=50(元)
扣缴义务人未按期解缴税款的滞纳金也应同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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