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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之间有何权利义务关系?

录入时间:2003-08-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1/2003信息】 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时,纳税人不得拒绝。对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扣 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的税目、税率、期限履行代扣代收 义务,对此,纳税人不得拒绝;如果遭到纳税人拒绝的,由于扣缴义务人只是行使征 收权,没有税收处罚权,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对于扣缴义务人应 当报告却未报告,或报告不及时而造成的应收未收、应扣未扣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承 担。对于何为"及时",应本着对法律负责任的精神,针对不同情况加以合理理解和把 握。对于扣缴义务人不依法定的税目、税率、期限代扣代收的行为,比如少扣、多扣、 提前扣等,纳税人有权予以拒绝,并应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 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是对扣缴义务人权利的规定。既然扣缴义务人履行了代扣、 代收税款的义务,为此付出了劳动,支付了相应费用,就应得到相应的报酬和补偿,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付给手续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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