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录入时间:2003-08-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7/2003信息】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具的拨款证明;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 准设立和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须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 税人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经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税人财政预算管 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经财政部核准不上 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 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事业单位从其所 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所属单位的纳税申报表、纳税 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关 证明文件;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接受 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 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须提供税务机关的 批准文件;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 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其视为免税收入。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