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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如何处理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录入时间:2003-08-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6/2003信息】 社会力量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 经费的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个人和个体工商业户(下同),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 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 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 结转抵扣;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 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 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社会力量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 学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 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 收到资助资金和用途的书面证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 工艺的项目计划;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资金收款证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 他相关资料。纳税人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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