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哪些支出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录入时间:2003-08-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6/2003信息】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
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属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的设备
购置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
支出项目中列支的修缮费,凡属于固定资产修缮,且修缮费支出数超过固定资产标准
的,应将修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
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
有赔偿的部分;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各种赞助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及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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