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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哪些支出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录入时间:2003-08-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6/2003信息】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 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属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的设备 购置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 支出项目中列支的修缮费,凡属于固定资产修缮,且修缮费支出数超过固定资产标准 的,应将修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 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 有赔偿的部分;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各种赞助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及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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