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如何确定转制的科研机构交接后,企业所得税收入归属及征收管理范围?
录入时间:2003-08-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5/2003信息】 科研机构移交给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
各行业协会、总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举办
的国有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中央金库;科研
机构移交给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的,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国有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征收管理,税款缴入地方金库;科研机构移交给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由
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缴入地方金库;科研机构移交给由中央和地方联合与
其他企业(包括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人组成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的,其企业所得
税仍按原规定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加入移交企业后中央与地方各自所
占比例分别入中央金库、地方金库。科研单位移交前的欠税,应当及时清缴;未能清
缴的,应随同本单位的其他债权债务一并移交,并按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清欠。
科研机构移交后,应当及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发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其他有
关涉税事项,并在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后,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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