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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纳税人发生的借款费用如何扣除?

录入时间:2003-08-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4/2003信息】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 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 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 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 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 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 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 房地产的开发成本。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 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 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 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 均匀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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