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企业分立后对原有的减免税优惠如何处理?如何弥补亏损?
录入时间:2003-08-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4/2003信息】 企业分立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
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符合减免
税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分立前的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分
立后已不再符合的,不得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分立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
由分立后各企业分担的数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
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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