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3-08-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4/2003信息】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各项资产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资产的计价、计提折旧、摊销。按照财务会计规
定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
法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使用其他折旧方法。按直线法计
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总行驶里程(总工作
小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房屋、建筑物为
20年;专用设备、交通工资和陈列品为10年;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以前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因缴纳企业
所得税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重新核定固定资产的净值和剩余折旧年限,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计提固
定资产折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可以提取
折旧;经营性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但其租赁费可按使用期限摊入当期成
本或有关支出科目,在税前扣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的与取
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应当按照税法规定,采取直线法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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