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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企业合并、兼并后对原来享有的减免税优惠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3-08-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4/2003信息】 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都不 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 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合并、兼并前各 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 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 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 的,照章纳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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