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境外企业遇有自然灾害等问题如何申请减免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7-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1/2003信息】 纳税人在境外遇有“风”、“火”、“水”、
“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较大,继续投资、经营活动确有困难的,应取得中国政
府驻当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证明后,按现行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按照条例和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境外所得给予一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照顾。其他投资活
动(如工程承包、劳务承包等),由于所在国(地区)发生战争或政治动乱等不可抗拒的
客观因素造成损失较大的,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
否汇回,均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申报
并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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