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纳税人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7-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1/2003信息】 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
于减免税期,均应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
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
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
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
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
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
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纳税人办理年
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
决算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纳税人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
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所附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
任。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企
业所得税申报的盲区或漏报户。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拒不申报或不按规定期限
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
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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