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如何进行核定征税?
录入时间:2003-07-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9/2003信息】 实行核定纳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
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1)实行按月或者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预缴期限由主管税务机
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
(2)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所属期实际应缴纳的税额
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或者
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3)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或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制预缴所得税申
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该类纳税
人在填制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需填写与收入总额(或
成本费用)相关的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等项目,并在备注栏中注
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应税所得率。税务机关要合理调配稽查力量,加强对实行核定征
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稽查力度,并将汇缴检查与日常检查结合起来,年度检查面不得低
于30%。对不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要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纳税人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等事项有争
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法
院起诉。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
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如出现第二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不包括2000年1月1日以前享
受优惠政策已经期满的纳税人),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
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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