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关联企业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3-07-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8/2003信息】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与纳税主体的企业在资
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着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的公司、企业和其他
经济组织;或者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与这些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直接或间接地
共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此外,被税务机关认为在利益上具有相关关系的企业,
也属于关联企业的范围。反之,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就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必须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
费用,如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由此而减少应纳税
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采取调整手段,对其收支的价款、费用乃至利润,
进行合理的调整。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和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
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
的价格、按照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关系的企业的价格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按照成
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按照其他合理方法则顷序调整纳税人计税收入额或所得额,核
定其应纳税额。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低于没
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
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予以调整。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
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
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收取支付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
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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