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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企业实行债权转股权后所得税的征管分工和收入入库级次如何确定?

录入时间:2003-07-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8/2003信息】 中国信达、华融、长城、东方金融资产管 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国家统一规定,通过实行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持有的企业 股权,应作为中央股份,计入中央和地方分享所得税的股份比例。债转股企业的所得 税,按照实行债转股后企业的组织形式,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税款按中央、地方 所占股份比例计算,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金库。上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 行将持有的债转股企业的股权转出,应按股权受让方的隶属级次及其接受的股份占债 转股企业的股权比例,确定中央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在债转股企业中所占的股份比例, 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按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税款缴库的有关规定执 行。其他企业和金融机构通过实行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持有的企业股权,除另有规定者 外,应按持股方的隶属级次及其持有的股份占债转股企业的股权比例,确定中央和地 方企事业单位在债转股企业中所占股份比例,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按股份制企业、联营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税款缴库的有关规定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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