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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3-07-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8/2003信息】 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 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 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 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1)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 应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 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 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合并企业和被 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 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2)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 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 (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 定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 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 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 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   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 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交换合并企业 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不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 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 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应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 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 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3)关联企业之间通过交换普通股实现企业合并的,必须符合独立企业之间公平 交易的原则,否则,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4)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 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 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全部资产的成本,须以 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被合并企业的股东视为无偿放弃所持有的旧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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