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如何处理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3-07-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4/2003信息】 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
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
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
税;但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而获得的租
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应按现行规定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
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
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
规定计征营业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
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
征增值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
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
业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
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纳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
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高校后勤实体及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的其他经济实体,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的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
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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