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如何处理科研机构转制中的税收问题?
录入时间:2003-07-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4/2003信息】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
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
止,免征企业所得税;前款所指科研机构不包括1999年10月1日以前已经转制、已实
行企业化管理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也不包括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需持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转制的科研机构隶属关系如有
变更,变更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归属、征收管理范围、欠税处理和税务变更手续,比
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
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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