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国有商业银行所得税如何计缴?
录入时间:2003-07-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3/2003信息】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的所得税,一律以总行为单位按季集中缴中央金库,年终与财政部统
一进行清算。这里指的是年度所得正常缴库;而对集中缴库单位在上报决算或规定的
汇算清缴后检查出来的违纪问题,应就地进行处理。为加强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纳税的国有专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的有关文件执行。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国家税务局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或单位
负有监管的责任,受监管单位应予接受和配合。各专业银行应督促其分支机构加强财
务管理,积极协助做好就地监管工作。对集中纳税单位的违纪行为就地补缴所得税,
有利于财政、税务部门加强对银行的财务、税收监督,督促银行系统加强财务控制,
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及税收规定。因此,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国家税务局在企
业上报决算或汇算清缴后进行的日常年度财务决算审查和清缴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纪
问题,除“工资”科目中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发放的部分及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
的应收未收利息部分,由总行集中调整外,其余的从1995年度起,一律由当地财税部
门就地将应补缴的所得税缴入中央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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