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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企业合并、兼并后如何确定纳税人?

录入时间:2003-07-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3/2003信息】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 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 续,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 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的一种行为。合并、兼并,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合并、兼并时,合并或兼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兼并后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企业依法合并、兼并后, 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 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 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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