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7-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2/2003信息】 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
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
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
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边境
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除上述
规定外,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
遇有优惠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
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
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工
业、建筑、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
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
通知附件所界定的免税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结合本地的实际情
况,本着从严掌握的原则,制定补充规定,并抄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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