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企业收取、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及收费在税前如何扣除?
录入时间:2003-07-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2/2003信息】 企业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明确规定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
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
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
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企业收取和交纳的
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
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
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各种价
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支付
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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