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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如何抵扣?

录入时间:2003-07-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2/2003信息】 依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纳 税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时,可选择以下一种方法予以抵扣,抵扣方法 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1)分国不分项抵扣:企业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取分国不分项抵扣。 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按国别(地区)进行抵扣。纳税人应提供所在国 (地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或纳税证明以及减免税有关证明,如实申报在境外缴 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得瞒报和伪报。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分国(地区) 计算抵扣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按实施细则规定公 式计算,即: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 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地区)“境外所 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从应纳税总额中按实际扣除;超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 限额”的,应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但可以在不 超过5年的期限内,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2)定率抵扣:为便于计算和简化征管,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 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限额16.5%的比率抵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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