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如何加强税款预缴的信息反馈?
录入时间:2003-07-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2/2003信息】 为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汇缴企业可
采取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分期(即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具体
办法由各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汇缴企业应当在年
度终了后6个月内,将各成员企业的纳税情况反馈给各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建
立信息反馈制度。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据汇缴纳税申报表,经核对无误后,出
具“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以下简称反馈单,由省级税务机关
统一印制),交与汇缴企业;汇缴企业将反馈单分别送达各成员企业;成员企业将反
馈单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做为税务机关就地监管的检查依据;对层次较多的企
业,由税务机关逐级出具下一级成员企业或机构的反馈单,依上述程序,最终送达各
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成员企业在年度终了6个月后,不能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
供反馈单的,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并依
据税收法规规定核实其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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