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如何进行亏损弥补?
录入时间:2003-07-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2/2003信息】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
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
时已冲抵了其他成员企业(单位)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
的成员企业(单位)不得用本企业(单位)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成员企业(单位)在
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企业(单位)以后
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总)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单
位)的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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